82期
神國管家 Kingdom Stewardship

以法律專業服事國度

口述/陳明利 整理/林敏雯

當我提起自己是律師時,有些人會說,希望不會用到我的服務。的確,不少人認為跟律師打交道,一定是因為不好的事。也有人認為律師都是為壞人說話;即便犯了罪,也能透過律師脫罪或減輕刑罰。

你可曾想過,生活當中還真有需要法律服務的時候。例如買賣、租屋的合同;設立遺囑、信託;創辦企業、機構……等等。律師都為自己的委託人謀求最大利益。當需要擬訂、簽署文件時,法律用詞嚴謹,換一個字,意思就有輕重之別。若要文件有效,若要合同雙方有對等權益,有法律專業人士提供諮詢、辯護、代言,可以維護且行使應得的權利。

律師,其實就是一個以專業知識為管道,做到保護、維護客戶法律權利的人。

每次禱告,都是撒下福音種子

來美國前,我和妻子冉燕飛就已經是執業律師,也先後來美深造。當時妻子帶著大女兒去教會,受她們的影響,我也開始去。一、兩個月後,就感覺非常火熱,就像冬天裡的一把火。於是很快受洗,接受耶穌為我的救主。

我這麼一個英文非母語的人,居然能在美國執業,也去法院打官司,想想還真不可思議。而我就是這樣的傻大膽。其實無論在專業或服事上,若是沒有意願,沒有信心,沒有勇氣,就算有能力,還是邁不出第一步。

更何況是上帝憐憫人,將這些所謂的小學、本領,放在我們裡面,好讓我們藉以傳講祂的道和福音,彰顯祂的榮耀。

每次為客戶禱告,就像撒下一顆福音種子。有人栽種,有人澆灌,而至終是神讓種子發芽、成長。

通常出庭前我會帶著客戶禱告。一次代表客戶進行訴訟,經過艱難曲折,終於取得對他來說是非常理想,也是最好的結果。當時心潮澎湃,不光為客戶高興,更將這勝利的結果歸功於上帝。我激動地拉著尚未信主的客戶,在法庭裡的走廊盡頭,就跪在地上為他禱告。雖然不知道客戶目前的信仰情況,我仍相信,要借助各種時間、場合、機會,將福音的種子埋在別人的心裡面。有人栽種,有人澆灌,而至終是神讓種子發芽、成長。

2025年的一個委託案件,客戶遭到州政府起訴,而聯邦政府也要找麻煩。其實這位客戶的配偶已聘請了律師,在其他人推薦下,還找我諮詢。幾次電話交談後,配偶換掉原來的律師,聘請我繼續服務。客戶說原來的律師盛氣凌人,詢問問題時講得不清不楚。我在講解時則是盡量仔細,把法律不同的面向用一般人能理解的言語傳達。

因著我們雙方配合良好,期間降低了保釋金,緩解客戶經濟壓力。最近案件勝利終結,控訴完全取消。當事人對我說,他們能感到我禱告有力。我想,這應該另一顆福音種子吧!

我曾處理聯邦法院的案件,也是因著相信披著有上帝榮耀的全副軍裝,為客戶爭戰,跟代表美國政府的檢察官談判。最後案件取消,完全沒事。這並不是歸功於我,不是因為我的知識、經驗、技能,乃是上帝的恩典,上帝的榮耀,上帝的能力。

目前的美國,不允許在司法、行政、立法機構公開禱告,或者宣講聖經。然而在法庭上,我有時會引用聖經經節。對手律師提出反對,法官卻說,出於辯論的原因,他准許。這些都是憑著上帝給的信心和勇氣去做,哪管效果怎麼樣?誰知道在法庭當場,會不會有人從未聽過聖經的真理?會不會有人已經背離上帝?或許因著聽見上帝的話,他們能受感動?我不過是個撒種的人,結果就交給上帝吧!

誰來判斷有罪無罪?

律師,就是一位專業人士,為客戶提供法律相關的諮 詢、辯護、代言,並維護且行使應得的權利。

那麼,身為上帝兒女的律師,怎能為所謂的壞人或罪人辯護?

我想先請你思考:誰來定義好壞?誰來判斷有罪無罪?

假設一位法官週末上超市,穿的是便服而非法官袍。他親眼看到A拿出槍,把B打死了。到了週一,法官穿上袍子,進入法庭,面對的就是A。此時的A絕對可以主張自己無罪;而法官在法律、思想、心理上,以及在外顯的態度上,也絕對不能輕蔑被告,不能認為這個被告不道德或是構成犯罪。 首先,美國憲法保護被告,賦予不認罪的權利。而認定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不因為法官親眼見到A把B打死的那一刻,就認定他有罪。是不是B先挑釁或壓迫?A和B是甚麼關係?有甚麼衝突?有哪些事件發生了,才走到開槍那一刻?這些需要蒐證、調查。

律師就是要在法官面前,積極地利用事實和法律,為被告說話,維護他最大限度的法律權利。

假設A真的就是出於謀劃或隨機,一槍把B打死了,他還有甚麼權利嗎?有!他有保持沉默的權利,避免自證其罪(self- incrimination);還有請律師積極為他辯護的權利,讓客戶享有最大程度的合法權利。

以貌取人不可靠,卻又是人的自然反應。如同約翰福音裡的記載,當眾人拉著行淫時被抓的婦人來到耶穌那兒,耶穌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面對全然公義,全然聖潔的上帝,我怎麼敢把石頭舉起來?

這讓我想起曾在加州為一位客戶辯護。她當時已被逮捕,檢察官正在擬訂認罪協商(plea bargain),只要承認有罪,需坐牢15天,並會留下犯罪紀錄。我當時和客戶商量要進入陪審團審理,就算輸了,刑期也就是30天;若是勝訴,不但不需要入監,也不會留下犯罪紀錄。

開庭第一天,客戶就說太害怕了,不打了。我告訴她,不需要說話,這是她的權利;讓我來說,作她的代言人。我也為她禱告。

出庭期間我訴諸所擁有的技能、經驗,和執著的精神。例如詢問做證的警監在執法行業幾年了(18年),幾歲開始當警察(23歲),那麼今年幾歲(警監說他那時45歲,其實應是41歲)。我便立刻抓住警監的答案反駁,讓他當場下不了臺。

經過13天與檢方的來往駁斥,和與客戶的不斷禱告,終於說服陪審團,客戶獲得無罪釋放(acquittal)。之後得知這位客戶因為上述案件被認定無罪才能獲得永居權,繼續在美國安居樂業。期盼藉由這次經歷,她能更認識上帝的大能,因而願意信靠祂。

身為律師,需要面對各式各樣的案件,我盡力為客戶辯護、代理,維護其最大程度的合法權利。並不是說要放過做了違反法律的人,而是思想自己其實也是有罪之人。今天我還能以喜樂工作,以喜樂傳講福音,以喜樂生活,完全是靠著神的憐憫,神的恩典。

持守正直

當然,律師給人的印象就是會說話。我需要時常提醒自己,不能隨從世俗的方法,也要避免試探。

好比說有時為了讓案件順利,讓客戶得到滿意的結果,心裡還會糾結:本來是黑的,我能不能說成灰的呢?如果說成灰的,既沒有說成黑,也沒說成白;可又比較接近黑,同時又不完全是黑。我當然可以理直氣壯地合理化:這是為了客戶利益!

我不敢保證所說的每句話、每個字,都經得起推敲。但是在真要想把黑說成灰的時候,我會心裡不安;我不願意這麼說,這樣的話說不出口了。

過去的我並非這樣。相信神把良心放在我裡面,感謝祂讓我作一個較為真實的人。

處理法律業務的過程中,其實有很多的誘惑。例如跟客戶約在咖啡店、餐館等的公共場所見面,進行諮詢。周圍的人不知道我是律師,也不會知道這是法律相關業務。客戶付的諮詢費,我若是就放進自己口袋,事務所的人怎會知道呀?

除了金錢,還有異性的誘惑。所以在辦理客戶的業務過程中,我盡量避免在一個小房間裡單獨與異性客戶進行諮詢。一般會帶個助理,三個人一起;或者和客戶在咖啡店等公共場所見面。真有面對掙扎的時候,靠著上帝的憐憫,靠著對家庭的責任,靠著配偶對我的愛與信任,我覺得能夠抵擋得過。

此外還有桌下交易,做假帳,循法律漏洞等等的試探。就像明明買賣房屋是150萬成交,文件上偏偏寫成低於100萬,避免更高的稅率,好降低稅款。這些我都不願意做。

希望能有多一雙眼睛,或許是上帝賜的良心,或許是主內肢體的提醒,或許是聖經的真理,或許是牧者的教導。這雙眼睛要成為我的監督,不叫我遇見試探,救我脫離凶惡,賜我力量勝過挑戰。

靠著上帝的靈力而賣力

2025年8月5日,居住紐約的一位基督徒張姊妹接到警察局電話,請她過去談談。她當下就找到我,由我帶領一起前往。原來是紐約警察接到來自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 )的逮捕令,指控張姊妹在路州進行非法生意。在警局的談話後,她被當場拘押,等候由紐約州引渡至路州。

當時整個教會都堅信張姊妹是無辜的。於是弟兄姊妹主動排班,每天都有人去探望、安慰,為她禱告。我也主動和地方檢察署局長聯繫,詢問詳情,知道這很可能是身分遭盜用的結果。

8月28日開庭當天,教會弟兄姊妹和張姊妹的朋友總共五十多人,相約到場支持她。還因為人數過多,法庭不能讓所有人都進去,有些人只能在迴廊上或庭園裡等候、禱告。這次開庭的目的,其實也只是為接下來引渡過程的聆訊。檢方出庭的是我曾聯繫過的地檢署局長。即便法官已聲明從未有釋放先例,我仍極力要求法官釋放張姊妹,甚至連檢察官都鬆動口氣,說既然辯方律師如此堅持、執著,請求庭上「考慮釋放」。

在與法官來回協商後,張姊妹以四萬美元交保,但是需要在72小時內前往路州報到。沒想到當天下午地檢署局長打電話來,說他已和路州檢方達成共識,請他們再仔細看看整個案件。最後路州決定撤銷對張姊妹的全部控訴,並刪除逮捕紀錄。

地檢署局長還加上一句:從業三十餘年來,從未見過像你這麼賣力的律師。

我誠心相信,這個結果,不僅是出於律師專業精神的賣力,更是來自教會肢體同心向神祈求的靈力。

耶穌完全的代求

律師頭銜很多,不論甚麼面向的業務,都必須全心全力代表客戶。
而專業上的賣力,其實需要倚靠上帝的靈力。

我鼓勵基督徒進入法律專業。首先是因為法律界往往為走向政壇鋪路。衷心期盼有更多敬畏神、遵從真理的基督徒,能在上帝引領的良心下,讓合乎公義憐憫的政治主張和執政思想,得到伸張與實現。

此外,基督徒越多,就越能影響同業。如前所述,這一行要面對的試探與誘惑太多了。越多對信仰認真的基督徒在其中,能彼此提醒、激勵,保持正直。例如在2026年5月西雅圖召開全國律師年會時,基督徒律師在正式會議開始前,安排早餐會。平時也與本地的基督徒律師群體,多有聯繫。便是希望藉由各種聯絡機會,相互打氣。

律師,其實有很多不同的稱呼,每種稱呼都含括這份工作的不同面向。一般人熟悉的律師(lawyer),是指接受過法律專業訓練,且有合法執照,協助人或機構處理法律事務。也可稱為法律顧問(counselor),或是代理律師(attorney)。不管哪種叫法,都是在得到客戶授權後,為客戶提供與法律相關的諮詢、代理、服務,維護客戶最大程度的法律利益。

法律上對律師的要求是:必須全心全力代表客戶,不是99%,而是百分之百,即便客戶在法律上、事實上,真的是一無是處。就算是刑事案件,也要秉持專業精神,通過各樣合法的方式,說服對手律師,讓法官相信:客戶是罪輕的,或是無罪的。

耶穌是神與人之間的中保,充充滿滿有恩典有真理。祂在十字架上完成救恩,祂為人的代求是完全的。

主耶穌降世為人,成為中保— 在上帝面前,祂為人代求;在人面前,祂彰顯上帝。稱為保惠師的聖靈,是我們的顧問(Counselor),是為了尋求我們最大利益的辯護律師(Advocate)。

耶穌明知道我們有瑕疵,有罪性,甚至就是有罪,但是祂沒有說我們沒有罪,也不會為我們脫罪,而是用愛來包容。因著愛,祂洗淨我們的罪,讓我們在上帝面前得到赦免。不是因為我們無罪,而是因為祂自己代替我們付上罪的代價。

身為律師,我為客戶在法官面前的代求,實在有限。然而充充滿滿有恩典有真理的耶穌,祂的代求是完全的。因為祂的慈愛、恩典、公義、聖潔,都是無限的。

(本文節錄自陳明利律師於KRC2026春季退修會同名講座。)

陳明利律師,畢業於紐約大學法學院,並擁有哈佛大學法學院證書。他擁有多個聯邦上訴和地區法院的律師資格,曾於紐約市民事法院皇后區及曼哈頓法院擔任法官律師,累積了寶貴的法院經驗與資源;是全美極為少數能夠在全美三十幾個州出庭的律師。

在多年的執業生涯中,陳律師精於用創造性策略解決各類疑難法律問題。他不但擅長在各類聯邦及州刑事案件中與檢察官博弈談判,並在法庭提供有效辯護,更在諸多州及聯邦法院的民事訴訟上,為客戶爭取應有的權益。陳律師擅長版權侵權事務代理、商標侵權訴訟、不正當競爭訴訟等,曾多次獲得《紐約時報》、BBC、路透社等世界性媒體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