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洲2】亦國亦民的美國印第安人
每年十一月的第四個星期四,全美閤家團聚共慶感恩節之際,是否想過這個紀念美國早期開荒者如Pilgrims等人,在1621年慶祝豐收過冬的節日,同時是印第安人的「國殤日」(National Day of Mourning)。自1970年起,印第安人在感恩節發源地麻州的普利茅斯(Plymouth, Massachusetts)發起抗議遊行,要喚醒世人,從歐洲人踏足美國土地那一日起,正是他們受侵略和傷害之時。在同一日感恩與哀悼並存,成為美國歷史的一大諷刺。
本文聚焦美國本土原住民印第安人,因其發展與美國歷史息息相關,緊緊相扣。昔日是全美土地的擁有者,為何淪為雕零民族,實在值得深深反思。
亦國亦民,不盡不實
1、由亦國始
早在美國獨立戰爭之前,歐洲列強為在北美大陸建立據點,紛紛和各地印第安族群結盟立約,以對抗敵國勢力的擴張。印第安族群是各國避免正面交鋒的「緩衝國」,亦樂於與割據的群雄共存。及至美國在1812年再戰敗英國,成功粉碎英國支援印第安人反美的威脅,又和西班牙關係漸趨正常,印第安人作為美國抵抗列強緩衝國的功用已經消失。這些原住民的存在頓時成為向西開發的障礙,如何處理這些族群?
a.印第安族成為國中之國︰美國立國明訂人人平等,國人都受憲法保護。但在早期已列明印第安人非個體,乃屬「族國」,故不在憲法覆蓋之下。印第安族國亦非獨立國,無法行使自主權,而是美國的內依(domestic dependent)國,國會擁有最高(plenary)管治權,儼然如印第安人的監護人(guardian),印第安人成為受監護者(ward),異於國與國平等關係。
b.印第安人卻成民中之民︰只要在美國出生就是美國公民,可以享有國家賦予的人權。但美國從獨立開始直至1920年代,即使印第安人在美國出生,卻不能因此成為美國公民,充其量只是其族國內的公民。
2、國中國,土地盡失
a.外交條約︰從殖民時代開始,歐洲各國皆通過條約取得印第安族群的土地權,至美國從英政權獨立後,仍有沿用。政局既變,在勢孤力弱下,印第安族群只好就範簽約,割讓大量土地,聯邦政府則賦予有限度的資助。其間發生不少詐騙行賄,誘騙族長同意條款,甚至在沒有翻譯條文下簽約。國會自立國起至1912年都沿用此政策吸取印第安土地。
b.遷土政策︰基於各州於立國初期集中東岸,散居這區域的印第安人已喪失不少家園,其存在阻礙美國疆界擴張。最終國會在1830年通過印第安遷徙法(Indian Removal Act),大力推行遷土政策(relocation),以密西西比河以西土地交換族群的固有家園。當年積極推行此政策的是杰克遜總統(Andrew Jackson)。
遇上頑強扺抗的族群領袖,政府亦用分化政策,與族內少數派結盟。如1835年當局便繞過反對搬遷的主流派Cherokee族,與少數派達成協議。雖然族群領袖拒絕承認並堅拒遷徙,杰克遜卻在1838年下令軍隊強行逼遷,押解一萬五千族人徒步從喬治亞州西行一千三百英里。時值隆冬,到達今日奧克拉荷馬州目的地時,死亡人數已高達四千,造成的悲劇史稱血淚之旅(Trail of Tears)。
其他印第安族群也有類似命運,例如在印第安納州不願遷居的Potawatomies族,家園及農作物便被州政府民兵焚燒殆盡。只好在軍隊押解下,走上不歸路,前往堪薩斯州的途中不少幼童感染傷寒喪命,於史上留下死亡之旅(Trail of Death)的印記。
c.分土措施:當印第安族群續漸西移,受政府安排到指定的保留區(reservations),地點多偏遠貧脊,原意讓他們與國人分區而居。內戰後再度掀起西部拓荒的熱潮,湧入的白人新移民不斷與印第安人發生磨擦。
分隔式生活很快便由於西部的全面拓展而改變。橫貫東西的鐵路高速發展,交通發達更令軍隊迅速調兵遣將,進佔散居其他地區的原住民土地,驅遣印第安人進入更多保留區。保留區不論新舊,時而阻擋路軌和電報線的延伸,亦有財團企圖開發保留區的資源如石油、林木及其他礦產。
1887年美國國會通過分配土地法(General Allotment Act 或Dawes Act),將保留區族群領土分拆給個別印第安人,一家之主可得一百六十畝,十八歲以上單身者得八十畝,而十八歲以下可獲四十畝。受地者必須答應學習美國人的農耕生產,藉以獲得美國籍。
在此政策下,政府將所有分派剩餘的保留區土地,賣給其他美國人,又以低價租予開發公司,直至1934年這項分地政策才停止,全美印第安族群失去土地高達九千萬畝。由於很多保留區地質貧脊,不適合榖麥生產,偏遠且缺乏運輸架構,加上土地分配後零星散落,嚴重破壞了族群互助共存的生活模式和生計。
3、民中民,厲行同化
a.圍困區內:自從印第安人被迫遷到其他保留區後,美國境內開始有人提議,將保留區指定範圍裡的印第安人民,儘量教化成為美國人。曾任印第安族群事務專員(Commissioner of Indian Bureau)的華法藍(Francis Waller)在其1872年施政報告指出,將印第安人圍居區內,是有效的同化模式,越界的族人會由監察的美軍負責遣返。
b.教會參與:格蘭特總統(Ulysses Grant)鑑於國人征西熱潮造成印第安人與白人移民衝突不斷,於1871年推出和平共存政策(peace policy),並引入基督教及天主教團體參與。其中貴格會(Quakers)更以尊重印第安人為首務,與他們為伍,企圖將基督教原則溶入生活,積極培養道德信念及在職訓練,並得到格蘭特的信任。於1869至1985年期間,歷任不少保留區的代辦(agent)或總監(superintendent)。
不過他們及其他宗教團體的努力卻得不到國會及毗鄰白人居民的支持,經費恆常不足。不少宣教士對原住民文化認識不深,誤會時而產生,很多印第安人更對保留區邊界封鎖極為反感,導致與監軍造成嚴重衝突,各宗教團體終於從前線退下。
c.改風易俗:由1880年代末至1920年代,美國政府為要加快同化印第安人的步伐,尋求更徹底的政策,遂訂定印第安禁令(Code of Indian Offenses),包括多妻制、喪禮、巫術行醫,甚至傳統舞蹈等都是被禁之列。違規者可能被監禁十至九十天,或剝奪政府補給達三十天之久。最後有些風俗如舞蹈沒有受禁,法令亦在1933年廢止,但已對印第安人的自尊造成極大打擊。
d.寄宿學校︰在同一時期,決策者又認為教育是最全面的同化途徑,特別在兒童階段。地方官員必須徵得父母的同意,印第安孩童才可在寄宿學校受教育,他們卻經常強迫雙親就範。孩童多半離鄉背井,到遠離保留區、由政府或宗教團體興辦的寄宿學校就讀。兒童在寄宿學校接受全面改造,被迫剪髮(這是很多族群男孩的恥辱),以校服替代族服,授予英文名字,學習主流社會的學科和基督教教義,嚴禁族語交談,禁止持守固有信仰,需出席教會祟拜等。校規嚴謹,懲處嚴厲。集訓式的強行教化,否定固有文化及族裔身分,令印第安孩童受到不少創傷。
▲(左)1838年Cherokee族被迫強行遷徙,隆冬中徒步西行一千三百英里。傷亡慘重,造成的悲劇史稱「血淚之旅」。 圖片來源︰http://interactive.wxxi.org/files/images/highlights/Trail_of_Tears.JPG
▲(右)印第安孩童在寄宿學校接受全面改造, 被迫剪髮(這是很多族群男孩的恥辱)。集訓式的強行教化,否定固有文化及族裔身分。 圖片來源︰http://explorepahistory.com/kora/files/1/2/1-2-C2F-25-ExplorePAHistory-a0j6u5-a_349.jpg
非國非民,虛有其表
1、非國政策,二度遷徒
政府在1953年至1960年代中期更進一步推行非國政策(termination policy),不再承認已受同化的印第安族群為「族國」。這些族國不能繼續持有國中之國的地位,從此斷絕聯邦政府資助,不少印第安人被迫變賣土地或向銀行抵押,受影響達一百族。1950年代更將一些在保留區及郊區的印第安人重新遷徙至市區的遷移中心(relocation center),令他們進一步失去族群認知及生活。
2、似民非民,徒具虛名
a.出生無名:印第安人原如美國黑奴,無法因在美國出生而成為公民。但在解放黑奴的內戰後,1866年重修憲法,明文規定所有在美國出生的人都可得到公民權,黑奴重獲自由,正式成為公民。然而憲法條文重申這項保障不適用於印第安人,從此印第安人成為全美內戰後,惟一在本土出生卻不能成為美國公民的非白人族群。
b.投票無門:後來在1887年推動的分土措施令不少印第安人拿到公民資格 ,兩次世界大戰自願入伍參軍的印第安人都自動成為公民,甚至在1924年國會通過印第安公民法(Indian Citizenship Act),賦予全美印第安人入籍權。但直至1960年代中,他們仍未能行使一般公民享有的投票權,枉論人權保障。不少州政府自行立法,巧立名目阻止族人投票,包括宣稱:印第安人只屬於保留區,不算是州內居民;印第安人不符合繳納稅款要求,甚至必須具備英文讀寫能力等,千方百計攔阻印第安人行使公民投票權。
亦國亦民,重新肯定
印第安人多年的權益遭受踐踏,最終在1965年國會通過的投票權法(Voting Rights Act )否定各州政府的投票限制,印第安人可以自由投票了。在民權運動鼓吹下,政府亦否定過去的非國政策,國會並在1975年通過印第安族群權法(Indian Self-Determination Act),「族國」身分重新得到肯定,直至2012年,全國已有564個聯邦政府承認的族群。2009年奧巴馬總統簽署對印第安人的公開道歉。可惜他們過去飽受離鄉背井之苦,圍城和強行同化的生活撼動了族群的核心價值,保留區地處偏遠又缺乏生產力。近期新興的賭業開始面對不少其他州合法賭場的競爭,大部分印第安人收入遠低於國家水平,佔全國人口少於1%的各族群在只剩下4%的土地權下,仍面對滿途荊棘。
▲1965年國會通過的投票權法否定各州政府的投票限制,印第安人可以自由投票了。
圖片來源︰http://itcaonline.com/wp-content/uploads/2011/09/IMGP4772.jpg
作者小檔案:
譚瑞玲,願以歷史學者的眼光,學習舊約先知的批判精神,審視過去的不公平,為弱勢群體發聲,彰顯神國公義。現為《義顯之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