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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太福音十八章談教會衝突處理」牧者研習會內容精華(上)
Information and pictures provided/Love, Conflict and Harmony Ministry
Organized/Lin Minwen
前言:牧者或教會領袖們對於肢體間發生衝突與糾紛,甚至自己陷入衝突泥沼時,應如何處理與回應?聖經馬太福音十八章提供教會衝突衝突處理一幅美好的藍圖,然這段經文究竟如何應用在當今充滿挑戰的華人教會?
有鑒於此,愛與衝突和睦事工邀請洛杉磯國語浸信會主任牧師鍾世豪牧師、恩福基金會會長暨新約神學教授陳宗清牧師、正道神學院院長與輔導教授林國亮牧師、資深神學教授蘇文隆牧師,以及愛與衝突和睦事工會長暨調停律師劉哲沛,在2015年6月6日於洛杉磯首度舉辦了「從馬太福音十八章談教會衝突處理」牧者研習會,與華人教會領袖們一同從神學、輔導、與法律的角度探討馬太福音十八章當今對教會衝突處理的應用,並有案例討論,冀望提供給華人教會及牧者們一些可遵循的參考原則。當天來了近百名牧者,討論熱烈,均希望將來有更進一步的研討。以下是研習會內容精華的記錄。
▲愛與衝突和睦事工邀請牧者探討衝突處理的原則。講員包括(左起)林國亮、蘇文隆、鍾世豪、陳宗清、邱茂松諸位牧師,及事工負責人劉哲沛與王蘭馨夫婦。
鍾世豪牧師 開場白
人際關係中最理想的境界是以愛待人,這是以基督的心為心,並要懂得如何看得見別人的優點,說欣賞的話,也要懂得觀察別人的需要。我們要成為肢體的守望者,不單要關心,還要有行動。
次理想境界是正視誤會,化解衝突。人際間的衝突大半是個性的衝突,卻也有實際上的衝突,也就是理念上的衝突。教會中的衝突有個人的衝突,也有神學的衝突,皆需小心處理。
人際關係最後的防線,就是要達成和平協議,分而不怨。
接下來我們從解經與案例來看馬太福音十八章中的教導。
陳宗清牧師 從馬太福音看教會處置罪惡的原則
馬太福音十八章15-20節為我們指出潔淨教會的重要程序,有效處置罪惡並彰顯神的權能。
當教會內部衝突發生時,這段經文常被用來作為處理糾紛或懲治罪惡的依據。然而,是否所有的案例都適合採納此處的原則?在進一步探討之前,必須先正確解經。
六方面清晰的步驟
當衝突發生時,可能只是個性、立場、觀點的差異,不一定牽涉到罪。但是馬太福音十八章這段經文清楚講,某肢體的確犯了罪,故在應用時,要以此為前提。而這段經文陳明六個重要程序,使神的公義顯明出來。
1、 在未採取其他步驟之前,受到觸犯的肢體必須私底下找犯罪者溝通,當面對質、勸戒,使其悔改歸正。
2、 假使上述作法無效,受觸犯者必須找其他一、兩位肢體,並蒐集一切相關證據,陳明真相。
3、 若仍然無果,教會領袖必須出面定奪。以上步驟都失效,屬基督的團體就要公開與那位犯罪但不悔改的肢體斷絕關係。
4、 神賦予這個團體屬靈的權柄,按照真理執行,能有天上的能力與權柄來裁決。
5、 在這其間,當事者和見證者應當禱告,而不用其他的行動去辯明。
6、 禱告必會產生果效,因耶穌會親自干預,讓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懲戒。
得罪的具體內容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此句的罪是指「觸犯了別的肢體」,而不是一種與他人無直接關係的罪。
此段經文所指的是一個弟兄得罪了另一個弟兄。究竟是什麼樣的罪?聖經沒有具體的講,但這罪可能不會直接導致教會受虧損,也可能沒有其他人知道。
對質與處置背後的精神
當神讓人的罪顯明出來,最重要的目的不是叫他羞愧,而是要他悔改。因此在只涉及兩方之時,私下進行與犯罪的人對質,且一次就能發生效用最為理想。由於事件不牽涉他者,這樣做讓此事不必公開,只要當事者願意悔改即可,這是對質的目的。
因此受觸犯者去找得罪他的肢體時,切忌出於肉體的衝動,也不能懷報復的心態,而要出於愛。因為愛才能真正挽回過犯,使犯罪者悔悟棄罪,恢復與他人的屬靈關係,維護和睦與聖潔的見證。
「不聽教會」的具體應用
在解釋何為「教會」之前,必須了解耶穌當年的時代背景。從嚴格的神學意義來看,「教會」是五旬節時才產生。耶穌和門徒在一起時,很可能用希伯來語或亞蘭語交談,因此他們會用Qahal 或 Edhah這兩個字。這兩個字翻譯成希臘文的ekklesia,即是希臘文聖經用的字,意思是「被召的一群人」。
「教會」是指神所選召的人,是有相同生命的群體,具有共同的使命感。舊約Qahal或Edhah 的概念,逐漸轉變成新約「教會」的概念。馬太福音中的「教會」,就是指當初跟隨基督的那一群人,而這一段顯是指地方教會。
「不聽教會」一語,蘊含在教會內有權柄的機制。「不聽教會」就是不聽在教會內有權柄的人,通常不會是一個人,而是少數幾位成熟老練領袖,他們被委以特殊的權柄,可以作判斷與裁決。
「就看他像外邦人與稅吏一樣」的目的
若有人不肯悔改,就要把他當作外邦人,猶如不信的人一樣。在基督的身體裡,若某一肢體犯罪,需要停止與其他肢體的生命關係,直到犯罪者徹底悔改為止。斷絕屬靈的團契是為了幫助肢體悔罪,最終目的在復和,恢復生命的交通。
對於犯罪而不肯悔改者,保羅在哥林多前書指出:「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喫飯都不可。」(參考哥林多前書5:11)
「捆綁與釋放」的權柄
馬太福音十六章與十八章都提到教會。十六章是強調信仰的核心,十八章是談教會的紀律與懲治。
然而,這兩者都與教會的權柄有關。前者說教會是以基督為首,為房角石,因此可以勝過陰間的權勢。十八章談權柄時,主要是針對教會內部的罪。教會必須處理罪的問題,而在對付罪時,一定有屬靈的爭戰,因此教會必須仰賴屬天的權柄。
今天教會最大悲劇,即是失去了應有的榮耀得勝見證,與聖經所揭示的標準相距太遠。面對現實世界許多的誘惑和陷阱,基督徒同樣無力抵擋。而教會不知如何去對付罪惡,維持應有的聖潔樣式。
深刻明白馬太福章十八章的教訓,並且確實遵行,必能使教會遠離今世的污穢。
林國亮牧師 案例探討
案例一:兒童看顧風波
宣執事和倪姊妹分別為A教會宣教事工及兒童事工的負責人。在一次會議中,兩人因對兒童看顧問題有不同的意見起了爭執,事情不了了之,之後兩人在教會的互動明顯減少。一天,宣執事從他處得知倪姊妹私下對別人說他好像與女同事關係曖昧。剛開始宣執事覺得這是無中生有,不予理會,卻覺得名譽受誣衊,心中深感委屈、憤怒、苦毒。終於在一次的同工會中因不同看法,宣執事終於忍無可忍,情緒爆發,在眾人面前對著倪姊妹宣洩內心的不滿。倪姊妹當眾被羞辱後,整整兩個月沒有來教會。
案例一剖析:
馬太福音十八章15-16的前題是「弟兄得罪你,他有錯」。精神是「給弟兄留尊嚴、還自己清白、與他和好」。
以下是當事人或牧者/輔導者去找可能犯錯或有責任之一方面質或和好時的通則:
‧快聽、慢說、慢動怒。
‧自己眼中可能有樑木,也有刺;先拿掉再說—我很可能也有錯。
‧不要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要合乎中道、存心謙卑,看別人比自己強。
‧用愛心說誠實話。
‧讓基督的和平作主。
我們先從宣執事和倪姊妹在第一次會議的爭執開始思想。
若不把對方當作敵人,而是弟兄姊妹,從「快快聽,慢慢說」的原則中,試著聽出並說出對方的立場,然後表達自己立場。宣執事是整個宣教年會的主要負責人,倪姊妹可在確定宣執事聽清楚自己的意見後,尊重他的最後決定。宣執事也可以因為倪姊妹是兒童事工負責人,尊重且採納她在這方面的意見。
在這件事上,最後誰的意見被採納不是最重要。無論誰的意見是對的,我們都要感謝主,也能學到功課。
若結果顯示當初二人的意見雖有不同,但無所謂對錯、好壞,我們也學會不需要太堅持己見。還有一個可能,在充分溝通與交換意見後,出現第三個更好的可能,而它不屬於某一個人,而是屬於A教會的同工們。長期的配搭會增加彼此的信任與尊重,肢體的關係更密切,配搭也更順暢。
有了以上的經驗與關係,當倪姊妹初聽到有關宣執事的「女同事事件」時,會先辨明或透過合適管道進一步了解,甚至出於愛心而直接從宣執事處得到澄清,而不以訛傳訛。
當宣執事與倪姊妹都意識到「兒童看顧」事件逐漸在二人之間築起一道牆時,任何一方都可採用「願意談、主動談、即時談」的原則,並致力於流露恩慈、謙虛、溫柔、包容、饒恕的美德,讓基督的和平在兩人之間作主和最高裁判。
在宣執事聽說倪姊妹謠傳他與女同事有不正常關係,感到委屈、憤怒、苦毒,可先找到並詢問親耳聽見倪姊妹說此事的人,問他/她在必要時是否願意出面證實,然後直接找她談。若怕自己不會表達或失控,可邀請另一位同去。
若有見證人,可如此對倪姊妹說:「XX人聽見妳說我……。我是為此事來和妳交通。」
若無見證人,可如此說:「我間接聽說妳說我……。我沒有把握妳是否說了,所以想當面與妳澄清。」此時,以兩人當下說的話算數,不硬抓著說過或聽到的話不放。這也是一個化解因「兒童看顧」事件所產生之嫌隙的好機會。
牧者注意到宣執事和倪姊妹二人之間有矛盾,一直到風聞有關「女同事事件」的傳言時,都可積極關心當事人,並在必要時主動介入。
當問題發展到宣執事在同工會中情緒爆發,而倪姊妹覺得被當眾羞辱後,牧者有責任主動介入。
倪姊妹兩個月沒來教會,此時受傷害的已不只是她,宣執事的心境很可能比以前更糟。教會肢體間亦難免造成分裂,甚至對牧者一直沒有主動介入感到極度不滿,破壞教會的合一,也影響各樣事工進行。
牧者需要先嚴肅檢討自己在過去人際關係(包括原生家庭、婚姻和家庭生活、與同工的互動等)中處理衝突的模式,包括害怕、不善、逃避等重複出現的現象。接下來要為「兒童看顧事件」和「女同事事件」演變到今天這個光景,向長執同工們認罪,承認自己的缺失。然後尋求第三者(其他教牧同工、長執、基督徒輔導人員等)的協助。
先分別找倪姊妹和宣執事,為客觀的事件和時間點先尋求共識。坦承牧者自己未及早介入的缺失,請求對方的饒恕。運用一般處理嫌隙的聖經原則,幫助倪姊妹和宣執事看見自己眼中的刺或樑木,願意負起自己的責任。安排宣執事與倪姊妹直接面對面溝通。
▲講員邀請與會者以問答方式互動,深究馬太福音十八章的應用。
案例二:講章抄襲風波
B教會最近聘請了一位年輕的助理牧師。他的講道豐富有內容,甚至有人覺得比主任牧師講得還好。一天執事在網路上發現一位知名的美國牧師講的道跟助理牧師所講類似,便把助理牧師的講章拿來仔細比對,發現大綱與內容有80-90%一樣。再調查其他講章,發現一些內容源自許多著名傳道人的信息。他向主任牧師報告後,主任牧師認為抄襲和剽竊別人的講道內容,是品格上的問題,因此想把助理牧師解聘。
消息傳出,引起會友極大反彈。有些人認為無論是自己或其他人的講章,只要對弟兄姊妹有幫助就可以。有些人覺得主任牧師藉機報復,因為助理牧師的講道較受歡迎,便利用這件事除去眼中釘。也有人認為主任牧師處理得對,助理牧師不應抄襲,至少要說明資料來源,才不致引起誤會,以為是他自己的講章。
案例二剖析:
討論此個案時,要設立的前提是(大量)抄襲他人文章或講章而不說明出處是不對的。
我們需進一步了解,助理牧師來自何處?在何處受(神學)教育?抄襲的講道佔他所有講道的百分比有多少?他未抄襲的講道的品質如何?在抄襲曝光後,他的立場和反應如何?
至於會眾,哪些背景的信徒傾向支持助理牧師?哪些背景的信徒傾向支持主任牧師?這和他們的原居地、教育程度、來美時間長短有何關係?
對於主任牧師,「品格有問題」是很嚴重的指控,不易單由初次被發現的抄襲事件來斷定。主任牧師對助理牧師的反應為何如此強烈?是否助理牧師確實有其他品格上的瑕疵?或者會眾對主任牧師的激烈反彈顯示他平日和同工或會眾相處,也有盲點?主任牧師拿捏「公義與慈愛」、「真理與恩典」以及「危機處理」的能力如何?那麼長執對此事件的立場如何?
整個事件的處置過程,在兼顧教會和諧的前提下,應以「挽回助理牧師,給予悔改的機會」為主要目標。
處理的程序應為:搜集好助理牧師講道的錄音和網上所得的資料,與長老們(或執事會主席)先取得共識,根據馬太福音的處理步驟,私下面質助理牧師抄襲的可能性。
面質時可以先說明來意,再藉著傾聽助理牧師的解釋,並重複其重點,來表達同理心;肯定其信息對會眾的幫助。必要時拿出證據面質。
若助理牧師真誠認錯,便以饒恕對待,並勸勉不要再犯了。並且告知如何適當引用資訊並加註出處,也可警誡不可再犯,並跟進觀察。
若助理牧師不認錯,主任牧師連同長執會代表一同前往面質、勸誡、挽回。若助理牧師堅持不認錯或後續再犯,則經由長執會考慮解職。酌量案情發展的情況,由助理牧師、主任牧師、長執會主席出面向會眾說明。
若情況已演變到會友嚴重反彈和分歧的現象,矛頭也指向主任牧師,無論如何,助理牧師抄襲的情況需要停止。會眾需要教導,但助理牧師是否需解職則有斟酌的餘地。主任牧師傾聽會眾的立場和理由,必要時邀請信徒領袖一起檢視自己,包括坦然面對會眾承認自己可能有嫉妒的心理。
若信徒領袖或其他教牧同工有理由相信主任牧師多少有嫉妒心理,以致要立即解職助理牧師,此時信徒領袖當挺身而出,用愛心面質主任牧師,傾聽、同理、接納主任牧師對抄襲事件的了解。詢問主任牧師對助理牧師的日常言行是否有其他的掛慮。
如果助理牧師只有單純的抄襲問題,信徒領袖與主任牧師一起腦力激盪,思考包括立即解職的處置方式。邀請主任牧師在決定處置方式時,考量到「讓基督的和平,維持教會合一」的原則。